关于调整研究生导师遴选、上岗工作的通知
北医(2006)部研字225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及教学医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5]20号文件《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定办法的通知》中的决定:“为适应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使博士生指导教师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医学部自1995年实行了对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及导师资格的自行审批。1998年6月始,硕士生导师资格已由各学院(部)按照招生计划和上岗条件自行审批。目前,医学部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已覆盖59个学科、专业,在岗的硕士生、博士生导师已达稳定规模。
为了进一步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以及根据以往及本次(第十二批)医学部博士生导师遴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医学部对长学制学生培养过程及管理的明确,在充分征求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医学部将对现有的研究生导师遴选、上岗工作进行调整:
= 1 \* GB2
⑴医学部不再进行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资格确认,实施研究生导师岗位制,
即招收并且实际指导研究生者则为研究生导师。
= 2 \* GB2
⑵根据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不同,此次修订的《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将指导专业学位和科学学位的导师在上岗条件上的区别予以明确。
= 3 \* GB2
⑶由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年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前严格按照此规定对拟招生的教师进行审核并整体考虑学科布局,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制定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的规定》完成要求。每年将上岗导师名单报至医学部学位办公室。
北京大学医学部
2006年12月11日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
(2006年12月修订)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它既不是教学职务中的固定层次,也不是具有终身制性质的荣誉称号。为了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北京大学医学部拟实施研究生导师岗位制。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年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时严格按照此规定对拟招生的教师进行审核,并将上岗导师名单呈报医学部学位办公室后予以上岗。
硕士研究生导师
一、学科、专业范围
仅限于医学部已有的具备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二、职业素质
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自觉坚持求真务实、严谨创新的科学作风;努力追求高尚的师德师风和医德医风。
三、学位
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有硕士以上(含)学位。
四、职称
指导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具备由北京大学医学部评审聘任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
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长学制(II级学科)的导师必须同时具备由北京大学医学部评审聘任的副主任医师和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
五、论著
近五年来在国内统计源期刊发表的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的学术论著:
指导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导师,一般在6篇以上。
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长学制(II级学科)的导师一般在3篇以上。
六、科研项目
指导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导师至少应有一项在研的作为课题负责人的国家、省(部)级课题或国家、省(部)级重大、重点课题的子课题项目。
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长学制(II级学科)的导师至少应有各院(部)科研主管部门确认的科研课题。
七、科研经费
指导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导师,目前本人可支配的科研经费至少应有6万元以上
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长学制(II级学科)的教师至少应有2万元以上。
遵照北医(2006)部研字182号文件—《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置与申请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对硕士研究生的助研岗位设置和助研经费支付。
八、教学
能够掌握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及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遵照《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以学位授予标准为依据,指导和培养硕士研究生。
能够承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教学工作(授课、命题、阅卷、考试及教学评估等)。
每年能保证有九个月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以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九、年龄
距离规定退休年龄前三年不再列入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十、其它
凡本人目前正在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必须完成学业后,方可申请上岗。
招收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导师,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博士研究生导师
一、学科、专业范围
仅限于医学部已有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二、职业素质及学术水平
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自觉坚持求真务实、严谨创新的科学作风;努力追求高尚的师德师风和医德医风。
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持续进行前沿性研究,指导研究生做出创新性成果。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或临床工作经验,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特色突出,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学术水平居国内前列。
三、学位
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有博士学位。
四、职称
指导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必须具备由北京大学医学部评审聘任的教授/研究员专业技术职称。
指导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必须同时具备由北京大学医学部评审聘任的主任医师和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
五、论著
近五年来在SCI, EI, SSCI等收录期刊及国内统计源期刊发表的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的学术论著:
指导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导师一般在12篇以上;
指导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导师一般在8篇以上。
其中须有达到相应水平的SCI, EI, SSCI收录期刊论著。
人文社会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有8篇国内统计源期刊的文章及主编的学术著作(含教材)。
六、科研项目
至少应有一项在研的作为课题负责人的国家、省(部)级课题或国家、省(部)级重大、重点课题的子课题项目。
七、科研经费
指导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导师,目前本人可支配的科研经费至少应有10万元以上;
指导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导师,至少应有8万元以上。
人文社会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至少应有6万元以上。
遵照北医(2006)部研字182号文件——《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助研岗位的设置与申请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对博士研究生的助研岗位设置和助研经费支付。
八、教学
至少已独立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具有作为副导师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完整经验。
能够掌握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及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遵照《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以学位授予标准为依据,指导和培养博士研究生。
能够承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教学工作(授课、命题、阅卷、考试及教学评估等)。
每年能保证有九个月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以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九、年龄
距离规定退休年龄前三年不再列入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属于特殊情况需要列入招生计划者,必须符合医学部关于超龄导师招生条件规定且经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十、其它
凡本人目前正在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必须完成学业后,方可申请上岗。
招收在职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导师,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经2006年12月4日医学部第3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在北京大学医学部本部及附属医院试行,由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