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及

学位论文答辩暂行规定

 

二○○六年三月修订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6号《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通过规定的思想品德考核、临床能力考核以及学位论文答辩方可获得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本规定2006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及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开始实施。

 

第二部分  思想品德考核

 

    第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或博士专业学位前,必须首先进行该项考核,考核通过,经所在院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方可进行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心

    二、医疗作风与科学作风

    三、医疗道德与服务态度

    四、团结协作与人际关系

    五、遵纪守法及劳动纪律

    第六条 考核评定标准

    一、单项评定分为:优、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综合评定等级标准:

    (一)优良:各项评定指标中至少4项获优良,且无不合格;

    (二)合格:各项评定指标中无不合格项;

    (三)不合格:各相评定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

    三、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则终止学习;

    (一)评定等级不合格;

    (二)发生医疗责任事故;

    (三)收受红包、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七条 考核方法

    一、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各院以二级学科组成考核小组,对本学科申请人进行统一考核,根据思想品德考核指标对研究生进行评议及评分。

    考核小组成员组成:二级学科科主任、各亚科科主任、带教老师及护士长;或是本学科(二级学科)指导小组。

    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由本学科毕业综合评定小组进行考核,根据思想品德考核指标进行评分。毕业综合评定小组成员组成:本学科负责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等37人,其中可有一名导师参加,但不能担任组长。评定小组成员经所在分会审批后,方可进行思想品德考核和毕业综合评定。

 

第三部分  临床综合能力考核

 

    第八条 临床综合能力包括临床专业知识、临床分析能力、临床诊疗能力、临床技术操作能力,以及阅读专业外文文献的能力等等。针对硕士和博士不同的培养要求,临床综合能力考核分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临床综合能力考核,其中包括转科考核和阶段考核;以及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临床综合能力考核。申请人在培养过程中以及申请学位时必须通过相应的考核。

    第九条 临床综合能力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一次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以及自我评价与专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转科考核

    一、考核要求:考查申请人在第一阶段是否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各轮转科室的要求,是否掌握了本科室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是否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二、考核方法:申请人每转完一个科室后,应对本人完成的工作量及工作质量做详细记载和自我小结;科室负责医师对申请人进行临床技术及理论知识的考核和病历检查,并写出对申请人在服务态度,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评语,按照转科考核表中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见《北京大学医学部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训练手册》)。

    三、申请人的转科考核由各院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由各院各二级学科负责。

    第十一条 阶段考核

    一、本考核既是临床能力训练第一阶段的合格考核,也是学位课程考试,同时也作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的临床能力毕业考核,并且是能否进入第二阶段的考核。申请人转科考核及思想品德考核合格,方可进行阶段考核。

    二、申请人在申请阶段考核前,应向本院主管部门提交本人本阶段的全部转科考核成绩及有关材料,经本院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阶段考核。

    三、考核要求:考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否独立处理本学科的常见病,并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是否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四、考核科目:临床技能、临床思维能力、专业课及专业外语。拟直接攻读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者,需参加当年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考试。

    五、考核内容:

    (一)临床技能考核

    1.考核委员会在二级学科范围内选择一位申请人未曾经治过的病人,由申请人对该病人进行询问病史及查体。选择的病种应是本专业培养方案中第一阶段临床能力训练中应掌握的内容,涵盖二级学科。

    2.手术或辅助诊疗技术:外科系统的申请人做一例手术,内科系统的申请人做辅助诊疗技术操作或对辅助检查结果出诊断报告。选择的病种应是本专业培养方案中第一阶段临床能力训练中应掌握的内容,涵盖二级学科。

    临床技能考核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按照各专业考核评分表中的各项评分指标进行评分。由考核委员进行无记名评分,其平均分数为考生的临床能力考核成绩。

    (二)临床思维能力

    临床思维能力考核以病例答辩方式进行,包括病例分析和病例答辩两部分。病例内容涉及二级学科(内科和外科分别不少于三个以上三级学科)领域。

    申请人结合病例,提出诊断和鉴别诊断的依据(对该病例所需的各种辅助诊断检查结果经申请人提出后,由考核委员会提供),以及治疗原则。而后由考核委员就该病例所涉及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及在本阶段应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广泛提问,申请人回答;提问时间不少于25分钟。

    临床思维能力考核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按照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表中的各项评分指标进行评分。由考核委员会进行无记名评分,其平均分数为考生的临床思维能力考核成绩。

    (三)专业课:

    1.考查申请人掌握临床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和掌握,对新知识,新技术的掌握和运用程度。

    2.考试方式采取笔试形式,评分为百分制。

    (四)专业外语考试:

    1.考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2.考试方式采取笔试形式,评分为百分制。

    六、阶段考核成绩认定:

    (一)考核各项成绩均为60分为及格,各项成绩及格,并且总分成绩≥260分为合格。

    (二)考核成绩优秀者升入第二阶段。

    (三)考核成绩合格,未达到优秀者,完成第一阶段规定的学习内容,可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并且不再进行临床能力考核;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人员本成绩四年有效。

    (四)考核成绩一项不及格或总分未合格者,应参加第二年补考,补考科目为成绩最低一项科目,补考成绩与其它三项合计应≥260分,补考成绩填入成绩单时加注“补考”二字;补考仍未合格者终止学习。考核成绩有二项不及格;或考核成绩一项不及格,并有另一门课程考试不合格,或有一次重修、改修、补考者终止学习。

    七、考核组织工作

    (一)由医学部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各学科专业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至少有3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临床技能和临床思维能力考核;

    2.负责专业课及专业外语命题和阅卷。

    (二)阶段考核工作由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临床医学院主管部门配合进行。

    (三)阶段考核每年1112月份举行。

(四)拟攻读博士学位者在阶段考核当年参加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考试。在当年寒假后第一周到本院主管部门报名。

(五)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应在接收申请学位的单位工作至少满半年,且完成培养要求后方能参加本考核。

(六)临床七年制医学生阶段考核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临床能力(毕业)考核

一、本考核既是临床能力训练第二阶段的合格考核,也是学位课程考试,同时也作为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人的临床能力毕业考核。申请人完成专科训练和住院总医师训练、完成临床工作总结各项学习要求,方可进行该考核。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应在接收申请学位的单位工作至少满年,且完成培养要求后方能参加本考核。

二、申请人在申请临床能力(毕业)考核前,应向本院主管部门提交本人本阶段的完成专科训练和住院总医师训练有关材料(《北京大学医学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训练手册》)并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临床能力(毕业)考核申请表》,经本院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后,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批准,可进行临床能力(毕业)考核。

三、考核要求:考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否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技能,能否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并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是否掌握本学科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是否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四、考核科目:临床技能、临床思维能力、专业课及专业外语。

    五、考核方法

(一)临床技能:主要考核诊疗或手术操作。

着重考查申请人诊疗技术或手术的规范操作、关键问题的处理及技术的熟练程度。内科系统各学科专业考核会诊病人的诊断和处理,外科系统各专业考核手术操作。诊疗技能或手术操作,时间由考核委员会确定。

病例的选择标准应符合初年主治医师应掌握的病种和手术类型,可以是疑难病。选择的病例应是未经考生经治的病人。

    (二)临床思维能力:采取病例分析答辩形式考核。

    1.由本学科选择病历(本科病历或模拟病历),供考核委员会挑选,确定一份考核病例。给申请人1520分钟时间,对病历进行分析,写出一份较为详细的病例分析报告,提出诊断和鉴别诊断依据,以及治疗方案。

    2.申请人就病例分析进行报告,提出诊断和鉴别诊断依据,以及治疗方案,诊断中所需的检查结果可由申请人提出后,考核委员会提供。考核委员就其病例所涉及的领域进行广泛地提问,由申请人回答。着重考查申请人对基础及专业知识了解的广度和深度,对临床疑难病症的处理能力、临床思维能力以及学科发展动向的了解。病例答辩时间不少于45分钟。

    (三)技能或手术操作及病例的选择标准应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攻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第二阶段临床能力训练要求,符合初年主治医师应掌握的病种和手术类型,可以是一般疑难病例。

    (四)专业课:

    1.考查研究生掌握临床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和掌握,对新知识,新技术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命题依据是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最近几年本学科发展的最新理论研究和技术发展的成果,侧重考查学生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考试方式采取笔试形式,评分为百分制。

    (五)专业外语:

    1.考查申请人能否具有熟练阅读和使用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命题参照原国家教委[1999]22号《非英语专业博士研究生(第一外语)教学大纲》的要求

    2.考试方式采取笔试形式,评分为百分制。

六、考核方式

    (一)由医学部组成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临床能力(毕业)考核。考核委员会人选名单由教研室或各学科提出,经所在院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批准,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审批,可进行临床能力(毕业)考核。

    (二)考核委员会的组成:

考核委员会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业5有丰富的临床教学经验,并具有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至少有一人。

(三)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临床技能、临床思维能力考核;

2.负责专业课及专业外语命题和阅卷。

    (四)评分方法:由考核委员按照“临床能力考核评分表”的内容,进行无记名评分,其平均分数为该申请人的临床能力考核成绩。考核成绩≥60分为合格。

七、考核成绩认定:

(一)考核成绩单科60分及格,以四个科目的总分平均分作为总评成绩,总评成绩70分合格。

(二)考核成绩一项不及格或总分未合格者,应参加补考,补考科目为成绩最低一项科目,补考成绩与其它三项合计应≥280分,补考成绩填入成绩单时加注“补考”二字;补考仍未合格者终止学习。研究生在四项考核科目中,其专业课和专业外语作为学位课程,若考核成绩有专业课和专业外语二项不及格;或考核成绩有专业课或专业外语一项不及格,并有另一门课程考试不合格(含重修、改修、补考)终止学习。具体按《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临床技能、临床思维能力考核成绩不及格,应进行补考;补考仍未及格或补考后总评成绩仍不合格者,中止学业。对于其中经转博进入第二阶段者,可予以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出口。

(三)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单科不合格不进行补考,而参加下一年度考核;已合格的科目,其成绩四年内有效,且须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否则本次申请无效,本次申请的成绩不得转入下次申请。

所有考试科目的成绩由各院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认定并公布,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发布的正式成绩单为准。

    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临床技能考核原则上应在接受单位进行,要求与研究生相同。

九、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由各院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及各院各学科负责。各学科应安排答辩秘书配合此项工作。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负责监督协助。各院应将本院考核的具体工作安排提前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备查,并照此实施。

    第十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综合评定

    一、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毕业综合评定

    (一)硕士生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攻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通过学位课程考试,阶段考核合格,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可向本学科(二级学科)教研室申请毕业综合评定。

    (二)评定要求:对硕士生的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专业知识等做全面评价,是否符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要求。

    (三)由毕业综合评定小组对硕士生进行评定。毕业综合评定小组成员组成:本学科负责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不少于3人。评定小组成员经所在分会审批后,方可进行综合评定。

    (四)评定方法:

    1.病历评估:硕士生应提交五份本人经治的完整病历资料(包括病历及各项检查结果),评定小组对病历进行评估。评估项目包括病历是否规范、完整,诊断是否正确,处治是否及时得当,预后是否良好,是否掌握了处理常见疾病的能力等。

    2.评定小组按照《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综合评定表》中的评定指标,对硕士生的各项能力进行综合评评定。

    3.评定成绩按百分制,≥60分为合格,评定小组做出是否同意硕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对毕业综合评定不合格者,评定小组应提出具体意见:①硕士生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之处;②是否同意延长36个月,进行再次评定;③不同意延长者,提出结业处理的意见。

    (五)硕士生通过毕业综合评定后,方可申请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毕业综合评定

    (一)博士生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攻读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完成专科训练和住院总医师训练,通过临床能力(毕业)考核,以及一篇学位论文,可向本学科(二级或三级学科)教研室提出一份详细的临床医疗工作总结,申请毕业综合评定。

    (二)临床医疗工作总结撰写要求:临床医疗工作总结应对自己在学期间的医疗作风和职业道德,完成的医疗工作量,病种的种类,手术的类型,治疗的效果,特别是担任住院总医师期间全面完成病房工作的情况等进行详细认真地总结。

    格式要求:临床工作总结的字数在20004000字,打印在16K纸上。正文字体小四号字,字间距为1,行间距为18,每页打印27行,每行打印28个中文字符。首页格式:

               北京大学医学部

攻读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临床医疗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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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姓名   * * *

         * * *

         * * * * * *

                        (以下正文)

    说明:标题第一、二行字体为黑粗宋体三号字,第三行为黑粗字体二号字;学院、专业、研究生姓名、年级和学号为黑粗宋体四号字,*处为普通宋体四号字。字间距1磅,行间距1.5倍。

    临床医疗工作总结打印10份。

    (三)评定要求:毕业综合评定小组对博士生的思想品德与素质、临床工作能力、专业知识、临床教学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等做全面评价,是否符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要求。

    (四)评定方法:

    1.思想品德考核见第三条。

    2.病历评估:博士生应提交三份本人经治的完整疑难病历资料(包括病历及各项检查结果),评定小组对病历进行评估。评估项目包括病历是否规范、完整,诊断是否正确,处治是否及时得当,预后是否良好,是否具有处理疑难病症的能力等。

    3.评定小组按照《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综合评定表》中的评定指标,对博士生的各项能力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成绩按百分制,≥60分为合格。

    4.评定小组对博士生的临床医疗工作总结审核,审查博士生的工作量及工作质量是否达到临床能力训练的要求。审核后采取通过或不通过的方式给予评定。

5. 博士专业学位临床能力(毕业)考核通过,临床医疗工作总结通过,毕业综合评定合格,博士生方可申请博士专业学位学位论文答辩。凡毕业综合评定和临床医疗工作总结未通过的研究生,不能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评定小组应提出具体意见:①博士生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之处;②是否同意延长36个月,进行再次评定;③不同意延长者,提出是否同意认为该博士生临床能力(毕业)考核可作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毕业考核成绩(成绩认定为60分)申请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或结业处理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人员综合评定

    一、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在申请临床学专业学位前必须进行综合评定。

    二、评定要求和方法同第十三条

    三、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人员综合评定成绩合格,方可申请相应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对评定成绩不合格者,由评定小组提出是否同意在36个月后进行再次评定或不同意本次申请的意见。不同意本次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部分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一、申请人阶段考核合格,可向本学科教研室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同时提交57本学位论文,经二级学科科主任或导师组负责人审核同意,报院学位分会批准,可参加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二、各院各学科(二级学科)组成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以下简称答辩委员会),统一对本学科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三、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对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的规定》。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本学科(二级学科)科主任确定人选,报本院学位分会审批,并由学位分会确定答辩委员会主席。

    四、各学科在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前三周,应将学位论文送答辩委员审阅,使答辩委员在参加答辩会前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有充分了解。

    五、答辩程序:

    (一)学位分委员会委员向与会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秘书报告申请人临床能力考核和(毕业)综合评定成绩;

    2.申请人逐个进行论文答辩(其他申请人回避);

    3.申请人报告论文摘要,时间1520分钟;

    4.答辩委员就论文所涉及的领域进行提问,申请人进行答辩,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三)全部申请人答辩完毕后休会。

    (四)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

    1.结合申请人的答辩情况,按照《论文答辩评分表》中评分指标进行评分,评分为百分制,≥60为合格。

    2.结合临床能力考核成绩(即阶段考核成绩)就是否同意毕业,是否同意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进行投票表决(在职申请学位者仅就是否同意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进行投票表决)。

    3.分别讨论和通过申请人的决议书。决议书中应对申请人论文的学术水平、论文及答辩中所反映的知识面、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并结合临床能力考核成绩等做出评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建议。

    4.委员会主席签署决议书。

    (五)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决议书和投票结果。

    六、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无记名投票,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议。对不同意再次答辩的研究生,答辩委员会提出是否通过硕士生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未通过者按照结业处理。对不同意再次答辩的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人员,本次申请无无效。

    第十六条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一、申请人临床能力(毕业)考核、综合评定合格,可向本学科教研室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同时提交7本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教研室审核,确认符合规定,方可为其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二、答辩委员会人选名单由教研室提出,经所在单位学位分会批准,报医学部学位办公室审批,可进行临床医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三、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对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的规定》。

四、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送交答辩委员审阅,同时送交临床工作总结。答辩委员会中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答辩,即可组织答辩。答辩委员中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申请人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标准,则不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经半年补充工作或修改论文后,可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经本次申请,仍有答辩委员认为未达到标准者,则终止学业。

    五、答辩委员对论文的评阅意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论文课题是否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二)论文作者对本课题领域内的国内外发展动向,重要文献资料是否有全面的了解和评述;

    (三)研究结果是否具有新见解,对临床工作是否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四)论文能否反映出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五)论文有无错误,立论是否正确,哪些地方需进一步修改和提高;

    (六)论文能否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七)论文反映作者的治学态度、科学作风如何;

    (八)作为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能否进行答辩。

第十七条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位分委员会委员主持论文答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预备会议:推选委员会主席;

    二、学位分委员会委员向与会人员介绍委员会主席及委员

    三、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

    1.导师介绍申请人简历及培养情况;

    2.综合评定小组介绍综合评定情况及成绩和临床能力(毕业)考核成绩;

3.论文答辩:

    1申请人报告论文摘要,时间30分钟;

    2委员及与会人员广泛提问,申请人回答问题。时间不得低于60分钟;

4.休会

    5.委员会举行评议会;

1答辩秘书宣读评阅综合意见;

2)评价申请人的临床能力;

3评议申请人的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结合申请人的答辩情况,按照《论文答辩评分表》中评分指标进行评分,评分为百分制,≥60为合格;

4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同意毕业和是否同意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进行表决(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人员仅就是否同意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进行投票表决);

5讨论和通过决议书。决议书应对申请人临床能力、论文学术水平、答辩中所反映的知识面、思维能力、表达能力等做出评价。经无记名投票,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做出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建议;

6委员会主席签署决议书。

6.复会,委员会主席宣读决议书和投票结果。

    四、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无记名投票,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做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议。经再次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对不同意再次答辩的研究生,委员会提出是否通过毕业论文,同意毕业的意见。对未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者,提出是否同意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意见。毕业论文未通过的研究生按照结业处理。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人员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八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各院主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各学科应安排答辩秘书配合此项工作。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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