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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
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经2008年4月21日医学部第11次部务办公会讨论通过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的学位(1998)6号文件--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及(1999)36号文件--关于下达《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
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和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 学位授予对象
授予符合学位标准的下列人员:
一.临床/口腔医学研究生
二.同等学力在职申请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人员(以下称在职人员)
第四条 学位授予标准
一.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口腔医学事业献身。
(二)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与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北京大学医学部攻读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四)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含文献综述的病例报告并通过答辩。
(五)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二、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做出贡献。
(二)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北京大学医学部攻读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五)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五条 培养方式
一、临床/口腔医学研究生采取“分段连续培养、阶段考核筛选、择优进入第二阶段、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培养方式,即:临床/口腔医学研究生培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三年,第二阶段为二年。达到第一阶段培养内容,进行阶段考核,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以升入第二阶段,直接攻读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考核成绩合格,但未能升入第二阶段者,达到第一阶段全部培养要求,可申请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终止学习。
二、在职人员采取分阶段完成临床能力训练后,通过临床能力(毕业)考核,逐级在职申请学位的培养方式,即:在职人员分别完成第一、第二阶段临床能力训练后,通过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临床能力(毕业)考核,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的方式申请相应的专业学位,具体要求参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具有研究生毕业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简介》。
第六条 培养办法与要求
一、第一阶段训练
(一)临床能力训练
本阶段为二级学科基础训练,以二级学科的各专业轮转为主,兼顾相关科室,具体轮转要求参见《北京大学医学部攻读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掌握本专业基本诊断、治疗技术,本学科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处理方法、门急诊处理、重危病人抢救、接待病人、病历书写、临床教学等技能。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和高尚的医德。
(二)学位课程:
硕士学位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要求15至17.5学分,总门数不少于6门。
1.政治理论课:
自然辩证法
2学分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1学分
2.英语(含公共英语与专业英语)
4学分
3.医学统计学
2.5学分
任选
临床流行病学 2学分
一门
4.专业课
3学分
5.专业基础课(至少2门)
3~5学分
政治理论、公共外语、专业基础课、方法课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上课并考试,上课方式采取分散与集中的方式进行。专业课与专业外语以自学与专题讲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组织的统一考试。
(三)科研训练及学位论文
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在临床科研能力训练中学会文献检索、收集资料、数据处理等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培养临床思维能力与分析能力,完成学位论文。
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类型为含文献综述的病例分析报告;
2.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
3.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具体要求见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攻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补充规定》。
研究生主要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科研工作,允许有累积3个月时间用于论文工作的总结、资料整理与分析,以及论文撰写。
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开始学位论文工作前,必须选修“医学研究中安全防护与相关法规” 课程,作为学位论文工作要求内容之一,不记入课程学习学分,通过考试,成绩合格,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颁发《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实验室科研工作准入证》,未按规定完成要求者,不允许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二、第二阶段
(一)临床能力训练:根据各学科特点进行二级或三级学科训练,主要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完成专科病房住院医师工作,如承担专科院内会诊,带教实习医师晚查房等;安排一定的门、急诊工作;担任总住院医师或相当的医疗和行政管理工作半年以上。通过专科培训,培养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常见病诊疗技术,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
(二)学位课程:
博士学位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要求7至10学分,总门数不少于4门。
1.英语(专业英语)
1学分
2.专业课
3学分
3.专业基础课(至少2门)
3~6学分
专业外语与专业课由各学科专业根据本学科的特点组织课程并考试,课程及考核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专业基础课由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统一组织授课并考试。
(三)科研训练与学位论文
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严格的科研训练,结合临床工作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应以临床医疗实践中出现的理论或技术问题为课题,利用已有的研究手段,进行临床应用或临床应用基础的研究,从中学会临床科学研究方法,使其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科研工作的脱产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者进入实验室开始学位论文工作前,必须选修1.“医学研究中安全防护与相关法规”(第一阶段选修过医学部开设的此门课程,可提交免修申请)、2.“实验动物学”课程(课题不需做动物实验者,
经导师签字同意,可提交免修申请,
学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批准),作为学位论文工作要求内容之一,不记入课程学习学分。通过考试且成绩合格者,由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及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分别颁发《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实验室科研工作准入证》,未按规定完成要求者,不允许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1.论文课题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2.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3.论文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七条 考核
一、轮转考核:每轮转完一个科室,由科室指导小组对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同等学力在职申请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人员进行考核。
二、阶段考核:临床/口腔医学研究生和同等学力在职申请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人员完成第一阶段后,进行阶段考核。
三、临床能力(毕业)考核:临床/口腔医学研究生和同等学力在职申请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人员完成第二阶段后,进行临床能力(毕业)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见《北京大学医学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暂行规定》和《北京大学医学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办法》。
第八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
一、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1.临床/口腔医学研究生:完成了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要求
2.在职申请学位人员: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6号文件--《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及[1999]36号文件--《申请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精神:
①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必须逐级申请学位:
具有学士学位者才可申请硕士学位。
②专业背景和工作背景:
申请人本科毕业的专业背景、目前所从事的专业与拟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目前医学部只接收来自于本系统临床医学院、教学医院的申请者。
③工作年限及相关要求:
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通过北京大学医学部住院医师第一阶段规范化培训,获合格证书。
④通过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
硕士学位申请人须通过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综合水平(目前有临床医学综合、生物学综合、公共管理综合及心理学综合)全国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成绩有效期为4年。
⑤培养要求:
达到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临床能力训练。医学部附属医院申请人以外的在职人员,应在导师指导下从事至少半年的临床培训工作(具体临床工作时间由各院自行决定)。导师根据申请人临床工作经历和实际临床工作能力,制订出临床转科计划(指二级学科),填写临床转科计划情况表,在导师单位进行临床能力训练期间申请学位人员还应及时填写《临床能力训练手册》。临床转科计划情况表各三份,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交申请人本人、所在学院研究生主管部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留存备查,《临床能力训练手册》在阶段考核前经所在学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对于医学部附属医院的申请人原则上要有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具体临床工作时间由各院自行决定),申请学位前须通过研究生院组织的阶段考核。
硕士学位申请人课程成绩有效期4年。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有关课程成绩及学分(获进修班结业证书后四年内有效)予以认可。
⑥学位论文要求:
A含有综述的病例分析报告、B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际经验为主、C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研究的基本方法。
⑦专业学位的临床能力要求:
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二级学科(内科和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二)申请程序:
1.临床/口腔医学研究生:
达到了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要求后,向所在院研究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二级学科科主任或导师组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学位分会批准,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在职申请临床/口腔专业学位人员: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北京市学位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国统考的报名审核和博士考务工作由医学部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申请人必须先通过外国语及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在符合其他接受条件的前提下,才可被接受。
硕士学位申请人外国语及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按照具体通知要求的时间到各学院研究生主管部门联系登记、填写《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资格审查登记表》。各院将完成的《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资格审查登记表》按当年具体时间要求及时报医学部学位办公室,经学位办进一步审核通过后方可被接受。
达到了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要求后,向所在院研究生主管部门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经二级学科科主任或导师组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医学部学位办公室批准,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三)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
1.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是否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是否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通过北京大学医学部住院医师第一阶段规范化培训,获合格证书。
2.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由3~5位临床/口腔医学的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根据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由委员会按照答辩的有关规定组织论文答辩。
(四)学位授予:
申请人完成培养要求,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申请人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并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备案。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无记名投票,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议。经再次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否则,委员会应做出不授予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
二、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1.完成第二阶段培养并达到要求的临床/口腔医学博士研究生。
2.在职申请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人员: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6号文件〈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及[1999]36号文件〈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精神:
①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必须逐级申请学位:具有硕士学位者才可申请博士学位。
②专业背景和工作背景:
申请人硕士毕业的专业背景、目前所从事的专业与拟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目前医学部只接受来自本系统临床医学院、教学医院的申请者。
③工作年限及相关要求:
获得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人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以上,通过北京大学医学部住院医师第二阶段规范化培训并获合格证书。
④通过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卫生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在职人员申请博士专业学位的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成绩有效期为3年。
⑤培养要求:
达到博士专业学位的培养方案要求,既完成课程学习、科研能力训练和临床能力训练。
申请人被正式接受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申请人的课程成绩有效期为三年。在导师所在学院内及导师指导下,从事至少半年的本学科专业临床能力训练工作(具体对临床工作时间要求由各院自行决定);导师根据申请人临床工作经历和实际临床工作能力,按博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出临床转科计划,填写临床转科计划情况表及《临床能力训练手册》,该手册在临床能力(毕业)考核前经导师所在学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为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必须按规定进行开题报告、论文工作中期报告、论文工作结束报告和学位论文预答辩。开题报告、论文工作中期报告、论文工作结束报告必须有详细记录,记录填写在《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论文工作情况表》一式二份,《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课题计划书》一式三份,经逐级签署意见后,《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论文工作情况表》《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课题计划书》一份留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查,一份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课题计划书》一份报送系(教研室)。以上材料未交者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在申请学位的有效期三年内通过医学部组织的临床能力(毕业)考核(具体办法见《北京大学医学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及论文答辩暂行规定》和《北京大学医学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办法》)且成绩合格,否则,不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⑥学位论文要求:
A紧密结合临床实际选定科研课题、B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有一定的应用价值、C表明申请人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⑦专业学位的临床能力要求:
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⑧ 论文发表的要求:
至少有1篇论著在国内统计源期刊上发表或正式被接受。详细规定见北医(2006)部研字116号文件,《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著的规定》
(二)申请程序:
1.临床/口腔医学博士研究生:
达到了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要求后,向所在院研究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导师、教研室审核同意,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医学部学位办公室批准,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在职申请临床/口腔专业学位人员
申请人必须先通过由卫生部考试中心举办的全国外国语统一考试(报名和考务工作由医学部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获得合格证书,并在符合其他接受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被接受。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取得合格证书后,按照具体通知要求的时间到各院研究生主管部门联系登记、填写《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资格审查登记表》。各学院将完成的《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资格审查登记表》按具体时间要求及时报医学部学位办公室,经学位办审核通过后方可被接受。
达到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要求,向所在院研究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导师、教研室审核同意,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医学部学位办公室批准,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三)临床能力(毕业)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
1.临床能力(毕业)考核:
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否具有较高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并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是否掌握本学科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是否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按学科专业组成临床能力考核委员会,由临床能力考核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临床能力(毕业)考核。考核委员会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业5位具有责任心强,有丰富的临床教学经验,并具有临床/口腔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至少有一人。
临床能力(毕业)考核具体要求参照《北京大学医学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暂行规定》和《北京大学医学部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办法》。
2.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5~7位本学科和相关临床/口腔医学学科专家组成,其中4~6位应是具有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专家仅限一位。根据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由委员会按照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组织论文答辩。
评阅意见采用一票否决的办法,即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位专家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则不能组织答辩。经半年修改论文或补充工作后,可再次申请答辩。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
(四)学位授予:
申请人课程考试、临床能力(毕业)考核等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决议。经学位分会审核、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申请人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并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备案。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无记名投票,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做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议。经再次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委员会又不同意重新答辩,应做出不授予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决议。
第九条 指导
申请人第一阶段实行科主任负责,集体指导,成立导师指导小组。第二阶段实行导师指导与科室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待遇与经费
一、待遇
临床/口腔医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辅助临床医疗工作,各附属医院及教学医院请参照同年资同科室住院医师的奖金水平给予补贴(不能低于助研津贴的标准)。
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人员申请学位期间的待遇一般仍与同级医师等同。
二、经费
临床/口腔医学研究生第一阶段的经费由研究生培养经费支出;第二阶段的经费由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共同支出。
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人员课程学习与学位申请的费用应由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共同支付。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
一、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实施工作在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二、医学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工作委员会负责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指导、协调、咨询等工作。
三、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及各院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医学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学位授予与就业,以及在职申请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人员的课程学习、临床能力训练工作、科研训练、学位申请与授予等管理工作。
四、各临床/口腔学院应有一名副院长主管研究生教育与继续教育,各学科应有一名科主任主管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住院医师的培训工作,以及在职申请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自2006级以后的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和自2006年以后同等学力在职申请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人员均按本实施细则执行;2006级以前的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同等学力在职申请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人员仍按1998年颁布的《北京大学医学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未尽事宜请参照相关配套文件。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8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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